「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辦理公司登記後,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獨資、合 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則於98年4月13日起,毋庸再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相關之重大變革如下:
一、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二、不再掣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
三、廢證後除設立登記案件係由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外,其餘營業登記案件(含變更、註銷、停復業等)均須至稽徵機關辦理。
公司登記公文旅行時間因廢證而有所減少現行制度因為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的原則,所以在登記過程中免去了地址的都管及消防的審查,改採先行登記事後審查的流程。無形中為人民節省下了不少寶貴的時間!
營利事業營業地址的審查問題須多加留意 因為採行先登記後審查的管理方式,雖然任何地址都可以登記營業,但不代表該地址是合格的營業地點。申請者仍需自行審查,以免事後審查時出現地址不當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