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報薪資所得,經查獲後核定補繳稅款,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101年度部分薪資所得未轉入其銀行帳戶前即遭法院扣押,其實質所得低於核定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不應以虛數所得課稅,案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
甲君101年度短報薪資所得,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稽,其因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被扣押之系爭薪資所得為其用以清償債務 之所得,縱未轉入其銀行帳戶即被扣押用以清償甲君之債務,仍屬其當年度之所得,應依法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得以薪資所得被扣押為由主張免除納稅義務。
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因債務關係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情形,仍應以薪資所得全部金額列報為當年度所得,以免因短報,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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