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查核轄內廠商產製冷暖氣機案件時,查獲有廠商藉進口零組件(半成品),海關免代徵貨物稅之特性,於進口後另行組裝或產製成應稅之貨物,進行規避貨物稅之安排,業經本局依法補稅並裁處罰鍰。
某一冷氣機產製廠商自中國大陸進口大量冷氣室內機半成品,加入部分零件組裝後,再以冷氣室內機製成品銷售,經查獲涉嫌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 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違反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經核定補徵貨物稅稅額2千餘萬元,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4千餘萬元。
進口窗型冷暖氣機所用之壓縮機,在進口時並不課徵貨物稅,迨進口後裝配成為整台窗型冷暖氣機出廠時,始予課徵貨物稅。又國產分離式冷暖氣機室外機出廠時,對室外機課稅,室內機出廠時,對室內機課稅,二者同時出廠,則同時課稅。
有產製前揭貨物之產製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未辦理者,請儘速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補辦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款,以免事後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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