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如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者,准予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
一、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二、載明各參與 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三、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 件。……」。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100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經費支出雖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部分符合高度創新,但細查該公司符合 高度創新之研究計畫涉及多家公司共同研發部分,因公司無法提出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之專案認定意見書,不符合前揭法令規定,該部分支出否准認列。
營利事業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時若涉及與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應依規定另案向中央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 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