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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事後如經查明並無捐贈之事實,而係以不實的捐贈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被查獲後,除剔除補稅外,其虛列捐贈扣除額尚須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A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現金捐贈予某國際青年商會之捐贈扣除額1,00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該商會並無收受A君之捐贈,而且 A君所出具之捐贈收據所載關防、財務長及經辦員姓名均與該商會提示之收據不相符,本局認定A君無捐贈之事實,除予以剔除補稅外,並就A君虛列捐贈扣除額之 行為,另案移送法院追究其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責。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有捐贈之事實,且取具合法之捐贈收據,倘無捐贈事實卻以不實收據列報,除會遭補稅處罰外,同時因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為,將會被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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