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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欲列報年滿2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先順序法定扶養義務及第1123條 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規定外,尚須提供受扶養親屬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方可列報減 除其免稅額,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A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叔叔及嬸嬸免稅額164,000元,經國稅局以不符 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叔叔及嬸嬸確為其照顧,並出具渠等受扶養親屬之切結書為證。
國稅局復查決定以渠等親屬並未與A君同居一家,且 A君未提示足資證明渠等親屬無謀生能力及確實受其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況其叔叔亦有財產,尚難認定有由A君扶養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 駁回其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年滿20歲以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除具有法定扶養義務外,應 提示足資證明同居一家,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認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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