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查獲某私立學校創辦人兼董事長連續多年自該學校挪取資金達1億餘元,因該學校與董監事間涉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不符免稅規定,遂依法補徵所得稅。
該校創辦人兼董事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以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連續多年侵占該學校之結餘款項予以挪用,自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均依法設有董事及監察人,以發揮監督財務及相關事務之功能,如董事及監察人之功能確實發揮,而無放任或隱匿, 則能杜絕資金被侵占等不法情形。
又鑑於財團法人係以謀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得將其財產或利潤分配予其職員、董事或監事、捐助人或任何其他個人或團體, 如有違反即不符免納所得稅規定,請各財、社團法人特別注意財務監督,以免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