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將屆,如有積欠稅款遭限制出境者,宜先繳清欠稅,以免出境時受阻國門,敗興而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 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另如係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得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不受前揭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 金額標準之限制。因此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切勿心存僥倖,以為欠繳稅捐金額未達上開限制出境金額門檻,將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
如已遭限制出境,惟急需出國,苦於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提供欠稅之相當擔保,俟辦妥擔保手續後,由稅捐稽徵機關儘速辦理解除出境限制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