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接獲李姓會計業者來電詢問,稱其客戶(某公司之負責人)近日收到本局寄發之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以下同)200多萬元之繳款書,負責人申請復查中,且該公司名下並無與該筆欠稅金額相當之財產,其客戶有無遭受限制出境處分之虞。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在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 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明定,是前揭公司就200多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服原核定,依法申請復查,於行 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縱使該公司名下無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足供禁止處分登記,本局亦不會對其負責人,陳報財政部予以限制出境。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後如有不服,務必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若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復 查,即屬確定,本局即將依法予以進行保全程序,在確定後,若營利事業欠稅額達200萬元以上,若物之保全不足額,其負責人將被限制出境,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本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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