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今年首度申報,該局特別提供相關申報注意事項及IPO一覽表,供民眾參考。 該局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以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 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IPO股票之認定應採先進先出法)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新股權利證 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該局指出,102年初次上市、上櫃公司各計29家,凡出售該58檔(詳下表)IPO股票者,除屬承銷取得且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外,記得須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該 局說明,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凡102年有出售符合上開規定的股票,均必須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當年度的盈 虧可以互抵,還有長期持有優惠,但只限同一人。證券交易所得無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惟應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有證券交易所得者,應以個人為申報單位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申報書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3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3日止) 向居留、停留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證券交易所得稅雖然與綜合所得稅分開計稅,但仍須合併申報繳納,若未誠實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形,除補稅外還會被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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