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之總價值超過80萬元部分,應列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之總價值在80萬 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然被繼承人所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上時,究否就超過80萬元 之部分列入遺產總額申報呢?此問題業經財政部以89年4月27日台財稅第0890025204號函釋明,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之總價值超過80萬元以上,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稽徵機關裁處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