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產製廠商,如將應課徵貨物稅貨物,售與員工或尚未販售而留供自用或當尾牙摸彩贈品,仍應課徵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1條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依本條例徵收貨物稅。貨物稅課徵雖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 惟如不合法令免稅規定,不問「出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課稅。
如飲料品產製廠商,員工在廠內飲用自製飲料或舉辦試喝活動;又如冷氣機產製廠商,以自家冷氣機產品,安裝於廠房、辦公室或員工宿舍等,並未在免稅之列。
換言之,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7大類之廠商,若以產製或進口應稅貨物供自用或當樣品及贈品,仍應依法繳納貨物稅,不可誤以為貨物並未出廠或銷售,就不必報繳貨物稅。
以往仍有查獲國內貨物稅廠商,因誤以為贈送自製產品給員工,可免徵貨物稅,而遭補稅處罰。貨物稅漏稅違章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